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浏览次数:1178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市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稳定住房消费,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就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o.1继续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No.2继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含)以前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均适用本次政策。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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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省委、市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稳定住房消费,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就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o.1继续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No.2继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含)以前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均适用本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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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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