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政策有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3-11-03   来源:泉州人才港湾   浏览次数:9521

2018年,泉州市在福建省率先开展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已分六批次确定自主认定试点单位122家,涵盖行业龙头企业、国有企业、银行、高校、科研平台。

为持续完善人才自主认定工作,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近日,泉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的管理规定》,快来看看有什么新变化~
 
变化一:分类别明确试点单位资格条件
 
1、试点企业资格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泉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央企(省部属企业)驻泉单位,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或县级以上单位“一事一议”引进的重点用人单位。
 
2、试点科研平台资格条件
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大院大所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1000万元,且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数量10个以上或年度新增技术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3、试点高校资格条件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专案研究评估。
 
4、试点金融机构资格条件
在泉年纳税额超1亿元,且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或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经投中、清科、36氪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年度名单中排名前20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变化二:实行认定指标年度配额制
 
按照一般规模以上企业类、科技型企业类、科研平台类、高校类、金融机构类、“一事一议”单位类等“六大类”试点单位分档给予3~15个年度自主认定配额指标。明确不通过自主认定方式认定第一层次人才,稳慎严控认定第二层次人才。
 
变化三:优化最低年薪倍数要求
 
职工个人薪资待遇须达到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技能人才可适当调整、倾斜,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
 
变化四:引入专家会审用人单位自主认定标准
 
采取部门联合会审以及引入专家参与机制,确保用人单位的认定标准充分衔接对标最新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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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95-2813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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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完善人才自主认定工作,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近日,泉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的管理规定》,快来看看有什么新变化~
     
    变化一:分类别明确试点单位资格条件
     
    1、试点企业资格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泉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央企(省部属企业)驻泉单位,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或县级以上单位“一事一议”引进的重点用人单位。
     
    2、试点科研平台资格条件
    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认定的大院大所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1000万元,且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数量10个以上或年度新增技术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3、试点高校资格条件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专案研究评估。
     
    4、试点金融机构资格条件
    在泉年纳税额超1亿元,且为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或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经投中、清科、36氪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年度名单中排名前20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变化二:实行认定指标年度配额制
     
    按照一般规模以上企业类、科技型企业类、科研平台类、高校类、金融机构类、“一事一议”单位类等“六大类”试点单位分档给予3~15个年度自主认定配额指标。明确不通过自主认定方式认定第一层次人才,稳慎严控认定第二层次人才。
     
    变化三:优化最低年薪倍数要求
     
    职工个人薪资待遇须达到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技能人才可适当调整、倾斜,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
     
    变化四:引入专家会审用人单位自主认定标准
     
    采取部门联合会审以及引入专家参与机制,确保用人单位的认定标准充分衔接对标最新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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